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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