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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非住宅房屋因地质灾害或规划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统筹规划非住宅房屋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异地重建。 (五)非住宅房屋异地重建的,原土地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土地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09〕10号)有关规定处置。 1. 因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堰塞湖等地质灾害导致土地权利消灭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2. 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划拨或出让一定面积土地,实行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的,且原土地使用权人又不愿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权利人按原土地使用权不同取得方式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