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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皖商改字[2010]517号
【颁布时间】 2010-09-25
【实施时间】 2010-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推进2010年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接上页]
4.商业的业态比较齐全。既有传统的百货商店,也有各类商品的专业店和品牌专卖店;既有现代化的大型超市,又有各种会员店、便利店,业态丰富、种类多样。社区商业比较发达,拥有1家以上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或2家以上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四、新增示范区申报程序与材料
  1.申报程序:各市商务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本地区城市商贸服务业情况调研,根据中心城区政府以及相关企业的意愿、条件,并向省辖市人民政府汇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0月10日前,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列入示范区建设申请。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示范区申报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示范建设单位。
  2.申报材料:(1)省辖市中心城区政府商务局、财政局向市商务局、财政局的申请文件。(2)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列入示范区建设的申请文件。(3)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书面推荐意见以及拟配套支持的政策等。(4)地方政府已出台的促进城市商贸服务业或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5)2009年,申请列入示范区单位的商贸服务业相关指标情况(见附件1)。(6)申请列入示范区单位内的国家级、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数量、名称以及证明材料。(7)申请列入示范区单位城市商贸服务业情况介绍以及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说明。
  五、示范区监督考核
  在示范区建设期限内,省商务厅、财政厅每年对示范区城市商贸服务业工作进行考核,对上年考核不达标的,下年不得享受省级资金支持。
  考核主要内容: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贸服务业增加值的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新增商贸服务业从业人数占新增从业总人数50%以上。3.社区商贸服务业直营连锁店数量有所增加。4.上一年示范项目实施内容、进度是否与计划一致。5.项目实施是否取得预期效益,带动就业人数,其中含带动下岗待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就业人数。6.市、区政府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7.国家、省促进连锁经营、服务业发展政策以及本地区出台的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有关说明
  1、被列入示范区建设的单位应以政府名义,编制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商务厅、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2、省商务厅、财政厅和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中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由区政府一名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示范区建设日常工作。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9年  区商贸服务业相关指标情况
  单位盖章(区政府)
  
  

序号

指标

数量(万元或人)

增幅(%)

1

生产总值

 

 

2

社会消费品

零售总额

 

 

3

服务业增加值

 

 

4

商贸服务业

增加值

 

 

5

总从业人员

 

 

6

服务业从业人员

 

 

7

商贸服务业

从业人员

 

 


  注:以统计局统计数字为准;商贸服务业计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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