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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奖励计划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公示结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将资金奖励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一次性将资金拨付产业转移园所在地级以上市。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产业转移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专项用于对转移到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生产性企业的补助。产业转移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应按“一次核定、分期补助”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实施办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考核和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