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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并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单,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至定点服务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第四章 试点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试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定点服务机构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或减少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试点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证明不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各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