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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考核和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