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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165号
【颁布时间】 2010-09-19
【实施时间】 2010-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舟曲灾后重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委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为切实规范舟曲灾后重建价格秩序,保障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灾区重建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灾区价格监管职责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灾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和划分价格管理范围、权限,确定监测品种,制定灾后重建主要建材和运输价格。
  (二)甘南州及舟曲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灾区价格监测预警,制定居民生活必需品、建材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三)其他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市州运往舟曲的灾后重建物资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管范围、定价权限和价格水平
  (一)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
  居民生活必需的粮、油、肉、蛋、菜、液化气等,必要时可实行限制差价率、调价备案和提价申报等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具体管理措施由舟曲县政府报甘南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建筑材料价格。
  建材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出厂限价原则上不高于8月8日当地的销售价格水平,确因成本原因需要突破限价水平的,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指定企业生产的直供舟曲的钢材、玻璃和水泥,实行最高出厂限价(见附件1);其他市州生产企业直供舟曲的灾后重建建材出厂价格不得高于8月8日的价格水平;在甘南州生产的木材、砖瓦、砂石等重建物资由甘南州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最高限价意见,报经甘南州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舟曲县从其他市州购进灾后重建建材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措施。其作价公式为:批发(零售)价=进价×(1+综合经营差价率)+直接运杂费。综合经营差价包括流通环节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及微利。具体综合经营差价率由甘南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甘南州内流通环节不能超过1道批发环节。
  (三)运输价格。
  持有省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材保障组发放的有效证明的重建物资运输车辆,在经过收费公路时,按相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省内各市州通过主干道路运往舟曲的灾后重建物资运输价格实行临时限价管理,每吨每公里运价不得超过0.5元。甘南州区域内通过县乡道路运往舟曲的重建物资运输价格实行临时限价管理,由甘南州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限价措施,报经甘南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价格监测
  舟曲县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监测实行周报制度(具体监测品种见附件2)。监测结果每周一报省发展改革委、甘南州政府和舟曲县政府。特殊情况另行专报。
  四、价格检查
  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各市州涉及舟曲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专项重点检查。甘南州、舟曲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灾后重建各项价格监管政策在当地的落实情况,并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快速处理价格举报投诉。
  保持舟曲灾区市场价格稳定是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和市场供求信息,通过召开告诫会、政策提醒会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和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及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及时查处并曝光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各相关企业要坚持诚信为本的原则,自觉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按照承诺保证灾区重建物资需要。
  附件:1.舟曲灾后重建物资指定生产企业及最高出厂限价表(略)
  2.舟曲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及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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