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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3-20
【实施时间】 2008-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务局关于海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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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施工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不良企业黑名单档案,进入黑名单档案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本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资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因监理不到位影响项目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监理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做到加固一座,销号一座,及时发挥水库工程防洪、灌溉和供水效益。

  

  


  第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县水务局要及时掌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县政府应在每月1日和15日将上半月份病险水库加固进度报送省水务局,每年1月上旬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省水务局,省水务局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实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评比制度。省政府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中领导重视、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工程质量优良、工程进度快、廉政建设好的市县给予表彰。对于资金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差、工程进度慢、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市县,省政府将给予媒体曝光、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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