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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施工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不良企业黑名单档案,进入黑名单档案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本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资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因监理不到位影响项目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监理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做到加固一座,销号一座,及时发挥水库工程防洪、灌溉和供水效益。 第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县水务局要及时掌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县政府应在每月1日和15日将上半月份病险水库加固进度报送省水务局,每年1月上旬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省水务局,省水务局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实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评比制度。省政府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中领导重视、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工程质量优良、工程进度快、廉政建设好的市县给予表彰。对于资金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差、工程进度慢、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市县,省政府将给予媒体曝光、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