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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 2008-03-20
【实施时间】 2008-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市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市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按照中纪委和市纪委制定的各项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结合市国资委机关实际,重申并提出以下“六不准”、“三公开”的规定:

  

  


  一、六不准

  

  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授意或要求下属企业将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交易、审计、法律、资金存储等业务给指定的中介机构及银行。

  

  2、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获取下属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得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收受与履行职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财物。

  

  4、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特定价格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购买房屋。

  

  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向与履行职务相关的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私设或变相私设“小金库”。

  

  6、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违规借用与履行职务相关单位的车辆为个人使用。

  

  


  二、三公开

  

  1、机关处级及以上干部买卖房产与房屋装修情况,应在一个月内向机关党委(纪委)报告,并在所在党支部召开的组织生活会上明示(局级干部还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明示)。

  

  2、机关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出国、经商办企业及单位变动情况,应在一个月内向机关党委(纪委)报告,并在所在党支部召开的组织生活会上明示(局级干部还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明示)。

  

  3、机关处级及以上干部在与其行使工作职务有关单位获取的讲课费、出题阅卷费、咨询费、评审费和课题研究费等收入,应在收入申报中如实报告,并在所在党支部召开的组织生活会上明示(局级干部还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明示)。

  

  机关工作人员要在严格遵守执行中纪委、市纪委提出的各项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的同时,切实用“六不准”规范自己的行为。处级及以上干部要认真执行“三公开”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党组织、部门或机关纪委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改正,责成作出书面检查,直至通报批评。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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