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地[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3-20
【实施时间】 2008-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福建省平和县径内畜牧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福建省平和县径内畜牧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政地〔2008〕23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

  你县平政文〔2008〕24号文悉。经研究,同意依法收回福建省平和县径内畜牧场位于平和县文峰镇径内、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016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8.6437公顷,作为平和县政府的储备用地。

  具体用地手续由你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