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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档办字[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3-20
【实施时间】 2008-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举办档案专业继续教育高、中级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举办档案专业继续教育高、中级培训班的通知

  (新档办字〔2008〕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公司、企事业单位档案、人事(职称)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及《自治区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档案干部的教育培训和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培养造就一批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和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具有一定档案业务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档案干部人才队伍,自治区档案局决定于2008年5月中旬在乌鲁木齐市举办档案专业继续教育高、中级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及其相关办法的通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脱产学习不少于12天(72课时)。根据文件精神,凡2008年申报高级、中级职称的人员和自治区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均要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

  按照自治区人事厅指定,由自治区档案干部培训中心提供的档案专业高、中级继续教育教材和自治区人事厅提供的公共课《知识产权法公共课程》、《首都发展与人才能力建设》等内容。

  


  三、培训费用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2004〕518号文件规定,高级继续教育培训班每人收培训费213元(含报名费5元,培训费160元,考核费40元,办证费8元),资料费实收。

  中级继续教育培训班每人收培训费173元(含报名费5元,培训费130元,考核费30元,办证费8元),资料费实收。

  以上培训班食宿均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按出差对待。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高、中级班培训同时进行,培训时间为2008年5月12日-5月23日,5月12日为报到时间。报到时每人交免冠照片两张。

  培训地点:乌鲁木齐市和平大厦(三鑫宾馆),乌市仓房沟路(和平桥)15号。乘火车者出站后乘10路公共汽车“七一酱油园”站下车(自治区公安厅门口),转乘3路公共汽车,和平桥站下车即到。其他乘3路或109路公共汽车和平桥站下车即到。

  


  五、按照自治区档案系统2003-200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新档发〔2003〕65号)文件精神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晋升中级、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各地、州、市档案业务部门在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协调下组织培训。但由于个别地、州、市目前尚不具备培训条件,经请示自治区人事厅同意,个别地、州、市确属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必须持地、州、市档案部门出示的证明方可参加自治区档案局档案干部培训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望各地、州、市档案部门接到通知后,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属单位,并于4月30日前将名单报自治区档案干部培训中心。

  联系电话:0991-2631879

  传真:0991-2615799

  联 系 人:苗世刚 田雪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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