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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通[2008]5号
【颁布时间】 2008-03-19
【实施时间】 2008-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乌政通[200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乌鲁木齐市实施城市规划2007年第一批建设用地的批复》(新国土资函发〔2008〕41号)批准,同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征收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集体土地。现将该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属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集体所有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用地面积0.4314公顷,四至为:东至张凤菊私房;南至新捷加气站;西至东山大道;北至塑料厂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商服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元/公顷) 安置补助标准(元/公顷)

  建设用地 0.4314  108000 不支付

  


  四、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于2008年4月2日前到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乌市青年路26号市国土资源局七楼707房间)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联系人:李健,联系电话:8868314,请相互转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在上述被征地范围内的农业种植及其它投资建设活动,否则将不予补偿。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通告有效期限15天,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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