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8]44号
【颁布时间】 2008-03-19
【实施时间】 2008-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为保证本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和基金使用、结余情况。财政部门要按时将所需资金拨付经办机构。

  


  三、加强领导,规范运作

  (一)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不断完善监督检查考评制度。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两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公布制度,积极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有序竞争。

  (二)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患者、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管理,对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三)对医疗机构及所属科室、医务人员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通报。对造成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由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视其违规情节,可责令检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医师资格。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医疗保险运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并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大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理解和支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