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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为保证本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和基金使用、结余情况。财政部门要按时将所需资金拨付经办机构。 三、加强领导,规范运作 (一)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不断完善监督检查考评制度。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两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公布制度,积极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有序竞争。 (二)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患者、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管理,对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三)对医疗机构及所属科室、医务人员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通报。对造成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由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视其违规情节,可责令检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医师资格。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医疗保险运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并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大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理解和支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