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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监局: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20号)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04号)、《关于规范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46号)要求,为严格规范许可程序,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监干部业务能力,经研究决定,省局组织四个督查小组,对全省11个设区市开展安全生产许可专项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0年10月-2010年11月,督查时间为5-7天。 二、督查方式 各督查组要采取以下主要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要认真听取所在地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许可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2、查阅资料。要认真查阅许可工作制度、流程、资料归档以及下发的许可文件。 3、召开座谈。通过座谈,听取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意见,以及在许可中碰到的难点、焦点问题是如何处置的。 4、现场检查。采取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与专项整治实施情况。 5、情况反馈。督查结束后,督查组要将督查的情况及时与所在地安监局进行反馈。 三、督查重点内容 一是许可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按照省局赣安监管一字〔2009〕382号、〔2009〕383号、〔2009〕384号三个文件的要求,分别印发本单位三个配套实施文件(由各督查小组收集被督查的设区市安监局印发的“三个配套实施文件”);是否参照执行省局“四个严格”制度,即: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严格审查告知制度、严格现场复核制度及严格会议讨论决定制度; 二是许可流程是否规范。即材料受理、审查、讨论决定、办结以及公示公告是否到位; 三是安全条件审查是否到位。是否做到“六个结合”,即:①安全生产许可与安全设施“三同时”相结合。②安全生产许可与专项整治相结合。③安全生产许可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④安全生产许可与尾矿库日常监管相结合。⑤安全生产许可与安全标准化相结合。⑥安全生产许可与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相结合; 四是许可信息报送是否及时。是否每月一次向省安监局书面报告受委托项目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情况,并每季度统一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布已取得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名单; 五是许可公示公告是否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会议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告知书,是否及时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告; 六是许可资料是否归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材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材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材料是否分类归档,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否一并归档; 四、督查对象及分工 第一组:督查赣州、吉安市 组 长:黄润根处长 成 员:九江市局、上饶市局、景德镇市局,武宁县局、德兴市局、铅山县局。 第二组:督查抚州、鹰潭、景德镇市 组 长: 龙光启正处监察员 成 员:新余市局、萍乡市局、宜春市局,分宜县局、莲花县局、靖安县局。 第三组:督查萍乡、宜春、新余市 组 长: 陈勇正处监察员 成 员:南昌市局、抚州市局、鹰潭市局,进贤县局、东乡县局、贵溪市局。 第四组:督查九江、上饶、南昌市 组 长: 林武副调研员 成 员: 赣州市局、吉安市局,崇义县局、兴国县局、安福县局 省局龙卿吉副局长适时抽查部分市、县。 五、几点要求 1、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由设区市局业务科长(处长)、县局分管副局长参加; 2、督查设区市的企业数不得少于3个,包括地下矿山、尾矿库(南昌市除外)、露天采石场,地下矿山主要检查机械通风运行情况、露天采石场主要检查中深孔爆破实施情况、尾矿库主要检查险库、病库治理情况。 3、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有关的县(市、区)安监局要依法处理,对于需要进行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处罚,要提请颁证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依法暂扣、吊销。 4、督查完成后,各督查小组要完成书面的汇报材料,并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省局。 5、总结座谈。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及业务科(处)长以及受检县(市、区)安监局局长携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许可工作的书面材料于2010年12月参加总结座谈会,有关会议事项另行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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