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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1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09-17
【实施时间】 2010-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切实抓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鄂政办函〔2010〕55号)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学习宣传,加强组织领导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各级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法定职责的要求,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对有效解决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长期缺位的问题,强化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办法》。要把贯彻实施《办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把《办法》的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尽快启动确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的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并确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的具体程序。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研究,尽快制订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办法》确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程序,尽快启动确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相互配合,积极协作,全力推进《办法》实施各项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的培训工作,抓紧制订培训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开展培训,使其准确掌握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监管能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办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深入乡镇、街道,检查、指导《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实施中的遇到的问题,同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贯彻实施情况和相关问题。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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