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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价认发[2010]118号
【颁布时间】 2010-09-17
【实施时间】 2010-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税务机关名称、复核裁定标的范围、内容、基准日;
  (二)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
  (三)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
  (四)复核裁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复核裁定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应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复核裁定结论书》送达税务机关和原做出价格认定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
  第二十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解决,税务机关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8日起施行。
  附件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附件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简易)
  附件一: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  税价协字 号)
  

  价格认证中心:
  我单位因  需要,请你中心协助对下列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并于 年月日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附件材料:1、
  2、
  经办人:联系电话: 地址: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日
  

  
  

品名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购置价格

购置地点

购置时间

其他

备注

 

 

 

 

 

 

 

 

 

 

 

 

 

 

 

 

 

 

 

 

 

 

 

 

 

 

 

 

 

 

 

 

 

 

 

 


  (此表填写不下可另附页。用此表无法表述清楚的标的物,请用文字表述其状态和数量)
  附件二: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简易)
  价税认字[20  ]  号
  

  (税务机关):
  根据《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对你单位《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税价协字号)所列的 等涉税财物进行了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基准日为年  月 日,价格认定金额为:人民币 元(¥: )。
  如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本结论书后十五日内,向我中心书面申请重新认定或向省级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价格认定人:
  负 责 人:
  
  
价格认证中心(盖章)
  二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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