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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税务机关名称、复核裁定标的范围、内容、基准日; (二)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 (三)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 (四)复核裁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复核裁定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应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复核裁定结论书》送达税务机关和原做出价格认定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 第二十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解决,税务机关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8日起施行。 附件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附件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简易) 附件一: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 税价协字 号) 价格认证中心: 我单位因 需要,请你中心协助对下列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并于 年月日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附件材料:1、 2、 经办人:联系电话: 地址: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日
(此表填写不下可另附页。用此表无法表述清楚的标的物,请用文字表述其状态和数量) 附件二: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简易) 价税认字[20 ] 号 (税务机关): 根据《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对你单位《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税价协字号)所列的 等涉税财物进行了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基准日为年 月 日,价格认定金额为:人民币 元(¥: )。 如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本结论书后十五日内,向我中心书面申请重新认定或向省级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价格认定人: 负 责 人: 价格认证中心(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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