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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5
【实施时间】 2010-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过十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当前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省级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特点和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国土资发〔2005〕343号)、《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01-1013-2000)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技术服务相关单位实行资质准入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前期技术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水文勘探和项目规划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
  (一)土地开发整理省级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初步设计及预算报告编制单位准入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团体;
  2、具备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或水利工程设计或水土保持规划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等级,且通过工商年检和资质年审的法人;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土地规划、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预算等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具有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和规划初步设计方面的业绩;
  7、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土地开发整理省级重点项目测绘和水文勘探单位准入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测绘和水文勘探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的企业,且通过工商年审和资质年审的法人;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地质、水文、物探、测绘等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5、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具有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和水文勘探的业绩;
  7、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准入:
  1、曾经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经过二次修改仍没有通过审批的;
  2、不能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或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和测量和水文勘探任务的;
  3、曾经将所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测量和水文勘探任务转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完成的;
  4、所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测量和水文勘探任务出现重大失误或存在弄虚作假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土地开发整理前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准入和业务监管工作;各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落实本区域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服务工作。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的规定,(1)对总投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的勘察、监理、设计等服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2)对总投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的勘察、监理、设计等服务单位的确定,也应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确定。
  (三)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服务任务负责。原则上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任务应由同一单位完成。建立项目工程设计的技术服务代表制度,技术服务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任务全程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要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程技术服务,对因设计原因出现项目重大变更甚至难以实施的,规划设计服务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项目测量和水文勘探单位也应对其工作成果负责,提供成果应用全程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四)市、县国土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技术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后批准立项的省级重点项目按本文的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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