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水毁耕地恢复整治工程的立项审批、宏观指导、政策研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本地水毁耕地恢复整治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项目实施管理负全责。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招投标、实施管理和竣工初验等工作,可结合水毁耕地恢复整治任务紧迫的实际,有序开展。 (四)各级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提供服务指导,并开展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水毁耕地恢复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科学制定水毁耕地恢复整治实施方案(计划),统筹衔接好各部门规划,做到与当地恢复重建整体规划相结合。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恢复重建工作。 (二)确保时限要求。各受灾地区要在9月中旬前完成水毁耕地调查评估和项目申报工作,同时做好项目开工准备,9月底前要确保全部项目开工建设,力争12月底前完成全部水毁耕地恢复整治,确保明年春季灾区水毁耕地全部恢复耕种。各受灾市(州)、县(市、区)要实行水毁耕地恢复整治工作周报制度,受灾地区每周(星期一)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水毁耕地恢复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受灾地区政府和部门要对水毁耕地调查评估工作负总责,严格核查水毁耕地恢复整治有关基础数据,杜绝虚报瞒报、骗取支持资金现象发生。水毁耕地恢复整治资金要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防止和杜绝贪污、挤占、挪用和浪费等问题。各级审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