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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8]5号
【颁布时间】 2008-03-04
【实施时间】 2008-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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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由市粮食局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及时组织采购粮食,充实本地库存。

  


  第十三条  立即组织当地加工企业加工生产,并通过指定的骨干供应网点投放市场。供电部门要及时调度供电系统,优先保证粮食加工用电。

  


  第十四条  必要时实施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

  


  第十五条  实行临时市场管制。市政府下令实施必要的行政干预,统一征用社会粮食资源,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六条  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及时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应急救济款,与粮食救济相结合,解决既缺粮又缺钱的群众需求。

  


  第十八条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九条  新闻单位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条  成立乌海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由三区政府、市发改委、经委、商务局(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乌海支行、铁路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供给急缓状况,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措施;

  (二)指挥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应急措施及善后事宜;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应急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好上级指示;

  (四)根据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政府及外市支援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及时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意见;

  (二)按照市政府或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负责应急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完成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抓好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按照粮食工作政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区政府应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实施应急措施,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安全应急工作。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实施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

  


  第二十七条  在应急状态结束后半年内,市政府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或申请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三十条  在本预案启动期间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在本预案启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由乌海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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