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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口函[2008]5号
【颁布时间】 2008-03-04
【实施时间】 2008-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再生育政策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再生育政策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人口函〔2008〕5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近日,娄底、怀化等市来函、来电请示:原为农村居民,因参军或者就读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至部队或者学校所在地,退伍、毕业后,因在城市(镇)找不到工作,而将户口迁回农村,其是否可以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退伍、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符合《条例》应用解释对农村居民界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但将户口、档案放在人才交流市场的,不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

  此复。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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