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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9-21
【实施时间】 2010-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同时,各地减排工作中也存在少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缓慢、部分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管理不规范、使用燃煤硫分过高等问题。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为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狠抓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实施
  (一)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安庆、池州、宣城、铜陵等市尚未按期投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尽早实现投运。合肥、滁州、马鞍山、芜湖、黄山等市计划年内投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要抓紧建设和调试,确保按期投运。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实施管网雨污分流改造,进一步提高进水浓度和进水量,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减排效益。亳州、阜阳、铜陵、滁州等市要加大对今年新投运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切实发挥新运行污水处理厂的计划减排作用。
  (三)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各地要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加强对中控、在线监测等系统的管理维护以及污泥安全处置,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稳定规范运行。铜陵、淮南市要加大整改工作力度,确保新民污水处理厂、西部污水处理厂及早达到环保部考核要求。
  (四)加强工业企业污水排放管理。各地要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水排放,严禁超标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收集系统,从而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超标、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减排效果。
  二、强化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控制
  (五)从严控制燃煤含硫率。各地要加强对燃煤电厂使用燃煤含硫率的调度和检查,指导和督促国电蚌埠、阜阳华润、华电六安、马鞍山万能达、国电铜陵、池州九华、安庆皖江、安庆石化热电厂等发电企业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燃煤含硫率,确保含硫率不超过0.5%。
  (六)提高综合脱硫效率。各有关市要指导和督促当涂发电、华能巢湖、皖能铜陵等发电企业,对于综合脱硫效率低于85%的火电机组,立即采取措施,全面整改,加强管理,尽快将脱硫效率提高到85%以上。省物价局要按照脱硫电价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扣除脱硫加价。
  (七)合理安排运行负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发电机组脱硫情况合理调配发电指标,让脱硫效率高的机组多发电,脱硫效率低的机组少发电。各地要指导和督促发电企业优化发电负荷安排,在保障完成发电任务的同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安庆石化热电厂要充分提高4、5号锅炉发电负荷,降低3、6号锅炉负荷,直至停运。
  (八)强化烟气旁路管理。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脱硫设施与发电机组的同步运行率,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10〕91号)要求,于9月底前完成旁路挡板铅封工作。
  三、加大结构减排力度
  (九)严格淘汰落后产能。各地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皖政〔2010〕39号)要求,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其中凡符合污染减排要求的项目,一律作为增补项目纳入2010年减排计划。
  (十)加大整改关停力度。淮北、宿州、安庆等市要对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坚决实施关停。宣城市要督促宣纸生产企业认真整改,对企业排污情况实行严格监管,确保达到环保部提出的整改要求。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较重的淮北、蚌埠、滁州、安庆、宣城、池州等市,要提前做好结构减排项目预案,适时组织实施,增加有效减排量。
  四、强化调度督查
  (十一)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对重点减排项目实行月监察、旬检查,特别是对于被环评限批、挂牌督办和通报的地方和企业,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要联合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的督查,督促尚未投运的污水处理厂按计划投运,督促存在问题的污水处理厂立即进行整改。
  (十二)严格调度核查。省环保厅要继续对各市减排计划实施情况按月进行调度,对进度滞后的地方及时要求增补减排项目并抓紧实施。要认真组织对各市和重点企业2010年第三季度减排情况进行核查,对达不到减排时序进度、未落实整改要求的,要实行挂牌督办,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区域限批或停产整顿。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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