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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评价[2010]390号
【颁布时间】 2010-09-21
【实施时间】 2010-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关于做好2010年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根据我委《关于做好2010年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273号文件,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的要求,各出资监管企业正在制订相关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明确各出资监管企业开展财务风险预警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各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工作通知》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从总体工作思路、工作任务和目标、工作进度、工作内容(组织结构、预警风险类型和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区间、工作流程等)、三年规划和总体工作时间表以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方面制订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工作方案形成后于2010年9月30日报我委备案。
  二、出资监管企业建设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要求
  各出资监管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应确保与市国资委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相衔接。
  (一)工作进度的衔接
  各出资监管企业推进子公司开展风险预警工作的时间进度应确保和市国资委财务风险预警的三年目标相一致。即:
  2010年选择重点子企业试点:重点子企业是指资产或营业收入达到集团10%以上的子公司;
  2011年基本完成集团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包括所有子公司全部纳入预警范围,实现对涉及生存类财务风险指标的风险预警及风险应对,基本建立风险预警信息网络系统;
  2012年对财务风险预警体系进行完善:实现包括生存类、发展类财务风险指标的预警,实现预警信息网络的全覆盖,完善风险应对措施。
  (二)工作内容的衔接
  各出资监管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应关注预警指标、预警区间、预警方式、风险应对等关键环节,并从严掌握相关工作标准,与市国资委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工作要求基本一致。
  1、预警指标
  预警指标选择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1)企业自身财务风险预警体系所选用的预警指标应至少包括市国资委下发的财务风险预警指标。
  (2)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和未来发展方向增加相关财务风险预警指标,拓展风险预警指标的广度和深度。
  (3)应同步研究制定涉及企业发展方面的财务风险预警指标。
  2、预警区间
  预警区间的设置应符合谨慎性的原则,以不低于市国资委颁布的同行业预警区间为标准确定。
  (1)应根据子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确定其区间值;
  (2)子公司存在混业经营的,应根据不同行业的区间值及比重确定区间值;
  (3)区间值的基础数据来源尽可能采用依据国务院国资委、银行资信评价机构等较为客观的资料。
  3、预警方式
  (1)财务风险预警结果应通过红、黄、绿三种颜色的亮灯状态进行发布。并对红色预警的指标采用红、绿两色箭头发布指标数值转好或恶化的趋势。
  (2)企业应根据子公司的财务数据和管理数据定期计算并发布预警结果,发布预警的频率应不低于市国资委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的预警频率。
  4、风险应对
  (1)企业应根据财务风险预警结果,向子公司提出应对要求,并根据风险所处的状态及其变化,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2)对于发现的子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根据相关预案,采取适当的措施。
  (3)企业应针对子公司普遍存在的风险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设。
  (三)信息化网络的衔接
  各出资监管企业应该建立财务风险预警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信息系统应和市国资委的财务风险预警信息系统兼容,并为今后的信息交互预留接口。对于暂不具备网络联通条件的子企业可以通过其他交互方式开展财务风险预警工作。对于风险预警的原始数据、风险预警结果,风险应对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的完整记录应该进行妥善的存档。
  各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工作通知》的精神,结合本通知的要求,抓紧落实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工作方案,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财务风险预警的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各出资监管企业在财务风险预警的规划、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与我委的沟通和报告,我委也将定期了解企业的推进情况,并予以汇总和通报。
  附件: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模板)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集团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模板)
  

  
  
时间:20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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