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职责或因组织、机构、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重新推荐人选,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解聘或另行聘任。 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委会每年不定期地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但每年不少于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内容: (一)审议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化妆品标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研讨化妆品标准政策和发展战略; (四)审议标准化工作范畴内的有关重大问题; (五)审议化妆品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应在其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并通过决议。会议决议须形成正式的文件。 第二十条 会议须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对于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委员表决的情况、会议讨论的情况等,须有可查实的、详细的和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委会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标准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函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标委会日常工作会议、标准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一般邀请部分委员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委会在做出有关决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确定的,须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化妆品标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