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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综[2010]82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电话销售彩票品种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批准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电话销售彩票的品种、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种进行销售。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品种不得利用电话销售。
  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事项和合作协议或者代销合同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销。
  第十六条 彩票购买者利用电话购买彩票,应当通过彩票销售机构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册电话号码、交易记录、资金收付记录等。
  第十七条 彩票购买者应当提供本人使用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并与投注账户绑定。
  银行借记卡账户与投注账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划转、结算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资金,确保电话销售彩票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经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前端服务平台受理,由后台管理系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和投注账户资金结余情况核实确认后,向彩票购买者发送购买成功或者未成功信息。
  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投注账号、投注彩票游戏名称和金额、投注时间、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名称以及相关的验证码等,或购买未成功的原因。
  第二十条 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当妥善保管彩票购买者投注账户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按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用于防范电话销售彩票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二十三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定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账户信息进行统计,及时掌握彩票购买者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话销售彩票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比例,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规定归集电话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七条 彩票中奖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中奖者。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费按规定比例和代销合同,分别计提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
  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按照代销合同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电话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电话销售彩票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当具有实时监控彩票游戏、数据和资金等功能。
  第三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包括后台管理系统和前端服务平台,具有投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投注受理和确认、资金划转结算、奖金支付管理、统计报表、投注服务指南、信息查询、销售实时监控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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