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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综[2010]83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银行借记卡账户与投注账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及时划转、结算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资金,确保互联网销售彩票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由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前端服务平台受理,由后台管理系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和投注账户资金结余情况核实确认后,向彩票购买者发送彩票购买成功或未成功信息。
  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投注账号、投注彩票游戏名称和金额、投注时间、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名称以及相关的验证码等,或购买未成功的原因。
  第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妥善保管彩票购买者投注账户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条 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彩票发行机构的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用于防范互联网销售彩票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定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账户信息进行统计,及时掌握彩票购买者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比例,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规定归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彩票购买者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所属行政区域,对互联网销售彩票销量进行省际划分,并分别计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彩票销量。
  第二十六条 彩票中奖奖金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中奖者。
  第二十七条 彩票发行费按规定比例和代销合同,分别计提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互联网代销者销售费用。
  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互联网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按照代销合同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包括销售监控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和前端服务平台,具有投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投注受理和确认、资金划转结算、奖金支付管理、统计报表、投注服务指南、信息查询、销售实时监控等功能。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的数据应当以彩票发行机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规范,对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管理、投注账户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兑奖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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