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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82号
【颁布时间】 2010-09-28
【实施时间】 2010-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0]24号文件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为我市构筑坚实的消防安全屏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组织、协调、考核、评比和迎检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完善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各行业、系统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的检查、培训、指导。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广泛动员部署,层层抓好落实。
  二、典型引路,整体稳步推进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我市确定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示范区。上述示范区分别选择部分乡(镇)、社区、村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和学校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建设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推广。其他县(市)区也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试点建设,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顺利实施。
  三、跟踪问效,强化检查督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确立专门联系的负责人,采取措施重点帮扶。要落实奖惩制度,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要加大问责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收集本辖区、本部门工作情况,及时报道工作动态,积极向市消防安全委员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2010年至2012年每年12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底前上报3年工作总结。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每年进行1次检查,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
  四、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和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平台,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主题宣传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加大典型宣传力度,普及消防知识;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督促社会单位全员培训,提高社会从业人员的消防素质和参与消防安全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营造浓厚的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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