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明电[2010]153号
【颁布时间】 2010-09-28
【实施时间】 2010-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和秋冬季渔业捕捞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巢湖渔业管理局:
  当前已进入秋季渔业捕捞旺季,长江安徽段河蟹特许专项捕捞即将开始,为确保国庆期间和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确保渔业捕捞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今年秋冬季渔业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强化职责,加强管理。要根据渔区渔船分布情况和渔业捕捞特点,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安全指导,确保国庆期间和秋冬季渔业生产安全和谐有序。
  二、组织专项检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针对重点渔区、重点时段和长江河蟹特许捕捞,要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一要深入渔区对基层管理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要深入重点渔区、渔船集中停泊点对渔船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渔船救生、消防、声响、号灯等安全设备配备及安装使用情况。三要针对部分船员无证上岗情况督促整改,严厉打击渔船违规载客载货行为。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船东、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要做好隐患整改的跟踪检查,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严禁其入渔捕捞,取消年度渔业燃油补贴资格。对违反规定捕捞作业的,要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不留后患。
  三、抓好渔船防碰撞,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秋冬季是渔业生产旺季,也是寒潮、大风、大雾等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和水上运输繁忙季节,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防范渔业安全事故发生,主动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积极会同当地海事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做好船舶管理管理工作。在渔业捕捞作业区与商船航线交叉较多的区域联合开展巡航检查,加强渔民群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渔船和商船加强瞭望,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四、突出重点,做好渔业捕捞安全专项管理工作
  长江安徽段河蟹捕捞期将于10月5日开始,沿江各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捕捞行为。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捕捞许可政策宣传,加大对捕捞渔船、渔具的管理力度,确保本辖区内不出现违法捕捞长江河蟹的渔船。对宣传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将扣减下一年度江蟹特许捕捞许可证数量,并依据《渔政督察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要加强对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的管理,严禁捕捞渔船在主航道、桥区、重点渡区、航行警戒区、施工作业区、弯曲航段等重点水域进行作业;禁止恶劣天气、夜间冒险作业。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海事、公安等相关水上执法部门的重视与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捕捞长江河蟹的行为,切实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和生产、航运安全。
  五、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构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照省农委、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要以“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作为当前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提高当地政府对渔业安全工作的重视,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切实履行各项安全监管职责,减少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良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