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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2.是否为国家级开发区(4.2.3):开发区是否经国务院认定为国家级开发区。 63.是否认定为上海市品牌园区(4.2.4):开发区是否经市品牌园区推选委员会认定为上海市品牌园区。 64.是否认定为上海市生产型服务业功能区(4.2.5):开发区是否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上海市生产型服务业功能区。 65.是否认定为其他国家级或市级功能园区(4.2.6):开发区是否经国家部委认定为其他国家级功能性园区或者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上海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等市级功能性园区。 66.园区管理机构是否通过iso14000认证(4.2.7):指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否通过iso14000认证。 67.园区是否设立财政性的专项发展资金(4.2.8):园区是否设立了由财政部门拨款形成的专项发展资金,且有相应成文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68.累计安全生产时间(4.2.9):至报告期末开发区累计安全生产天数。 六、指标权重设置 开发区综合评价权重按照指数、分项指数、单项指标分别设置,具体如下: 表2 上海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权重情况表
七、计算方法 对每个单项指标单独计分,形成单项指数;单项指数乘相应权重后相加,形成相应分项指数;分项指数再乘相应权重后相加,形成开发区的综合指数。 每个单项指标的计分方法另行公布。 按照本办法,以2005年末全市开发区相关指标数据为基数,适时出台本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指数。 八、材料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审核验收和评价结果的公开发布。各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本办法采集、整理和上报指标数据。其他参照执行的工业区块由所在区县主管部门负责数据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体现公平公正,在上报指标数据的同时需按要求提供相应审核依据,并按序装订成册。 表3 上海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审核依据材料清单
九、评价结果发布 各评价对象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评价数据及审核依据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相应专业机构对数据审核汇总、整理计算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以通报形式公布年度本市开发区综合评价结果。对未及时上报评价数据或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开发区,将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并计零分,排名列于最后。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09年度开发区综合评价开始试行,今后可根据实际对指标体系进一步修订完善。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 附件2: 2009年度开发区综合评价工作要求 1、上报材料 2009年度开发区综合评价工作的评价期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需提供以下材料: (1)《u /u开发区2009年度综合评价报告表》; (2)审核依据材料汇编。 具体评价指标、权重设置、计算方法、审核依据材料要求请参见《上海市开发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该评价办法可通过上海市开发区协会统计网站(www.stats.sidp.gov.cn)下载。 2、上报方式 (1)纸质材料请装订成册,上报数量2份。 (2)综合评价指标数据请通过上海市开发区协会统计网站(www.stats.sidp.gov.cn)在线填报。 3、时间要求 请各市级以上开发区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在线数据上报,并将相关纸质材料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其他参照执行的工业区块由所在区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填报。 开发区2009年度综合评价报告表 填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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