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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财文[2009]397号
【颁布时间】 2009-03-24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补贴根据各区县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元核定。具体人员由各区县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和市农委合发的《关于加强北京市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六条 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与监督
  
  区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要主动接受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年度终了后将下划事项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相关发展规划和标准等,对区县落实划转事项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对各区县的综合评价分别计入该区县“落实划转事项支出责任综合评价指标”,指标纳入市委组织部对区县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意见,提出转移支付调整方案报市政府。
  
  对违反规定挪用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计生委按职责进行解释。各区县可按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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