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3-19
【实施时间】 2008-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8] 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0号)要求,为巩固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防止违法违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行为出现反弹,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的整合,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继续巩固禁采砂金成果,防止盗采砂金行为出现反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彻底清除整顿工作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整合工作,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盗采砂金、无证开采煤炭、砂石粘土以及以采代探、以恢复生态为名进行偷采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行为比照无证勘查开采予以查处。一是各产砂金地区继续做好砂金禁采工作,严格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防非法采金反弹的通知》要求,加大专项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坚决取缔非法采金行为,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玉树州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白的口砂金矿区非法采金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严防采金人员、设备再次涌人矿区;果洛州及格尔木市政府要加大黄河源头和小干沟地区砂金禁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采金人员和设备要及时清理、取缔;海东地区要强化对化隆县金源乡、民和县松树乡、乐都县洪水镇和中坝乡等盗采砂金易发区的跟踪监督和查处。二是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海西、海北州政府要加强木里煤田、瓦呼寺、甘青边界地区三岔、扁都口、卡洼掌、一颗树、雪霍立、一道沟等矿区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检查,严防偷采盗采,持续打击违法行为。三是进一步做好砂石粘土矿关闭工作。西宁市政府要重点对市内已实施关闭的砖瓦粘土矿进行检查,未达到关闭标准的要按要求彻底予以关闭,防止“死灰复燃”。同时,抓紧督促落实大通县、湟中县和湟源县拟关闭砖瓦粘土矿的有关工作。

  (二)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要对所有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并依据清查结果严肃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海西州、海北州和西宁市要以煤炭资源开发为重点,组织力量对高泉矿区、鱼卡矿区、阿力克井田、大通矿区、宁缠矿区和瓜拉矿区内所有煤炭矿山进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清查。

  (三)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备案登记程序。要按照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六项转让形式,结合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工作,对2005年至2007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而未依法办理转让审批及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清查结束后,要责令存在违法行为的矿业权人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要从严查处,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

  (四)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环境治理责任,严格执行《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督促辖区内的矿山企业按期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铁路、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破坏环境、影响景观、影响安全运行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