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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7、落实律师培训工作的经费保障。为确保律师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省、市律协要保证年度培训工作的经费开支,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要预留足够的经费用于律师培训工作;各律师事务所每年应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培训费。要加强培训经费的管理,科学投入,优化效益,不得将培训经费用于律师培训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28、严格对举办各类培训班的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未经相关单位或部门批准均不得擅自举办涉外、全国性的、跨省(区、市)的律师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对培训班的主题、内容、授课人员、参训人员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 29、强化律师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地区律师培训工作,负责本地区律师培训工作的制度规范。律师协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律师培训工作总结,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律师事务所要经常检查本所律师参加培训情况和本所开展培训情况,规范本所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广东省司法厅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