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国税办[2008]207号
【颁布时间】 2008-03-18
【实施时间】 2008-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brbr /  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brbr /  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2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的,应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式样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采用两联式,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三、《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8年6月1日,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及时通知各商业银行和委托收费单位,并于2008年4月10日通过ftp方式上报本地区2008年度《专用发票》计划。

  


  四、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为其代收费必须逐笔开具发票,是否由银行开具发票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签订委托协议书,凡在协议书中明确由银行开具发票的,银行应使用《专用发票》逐笔开具,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季度发票使用情况和开票数据。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开展《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