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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法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第十五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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