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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286号
【颁布时间】 2010-09-28
【实施时间】 2010-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通知

[接上页]
(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的组织与统筹协调。根据市级特色工业园区工业废水日排放总量,提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在受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拓展区申请时,对已建成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拓展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规划情况进行审查。
  (三)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市级特色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对未按时开工或完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运行的园区实施“区域限批”;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组织编制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四)市移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组织编制的《三峡水库后续工作水环境保护专题规划》,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争取将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相关建设投资计划,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六)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落实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用地指标。
  (七)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规费返还。
  (八)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物价部门负责指导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价格制定工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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