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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五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附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附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注: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