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档办字[2008]17号
【颁布时间】 2008-03-18
【实施时间】 2008-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上报各县级以上行政区档案事业发展基本情况材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上报各县级以上行政区档案事业发展基本情况材料的通知

  (新档办字〔2008〕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对我区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考评要求,全面反映我区十五以来档案事业发展取得的新成绩,现要求各地、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内县级以上行政区截至目前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上报。要求:每个县(市、区)写出本县(市、区)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档案局(馆)工作情况、全县(市、区)档案工作各个方面开展情况;各地、州、市档案局(馆)以此为依据,形成本行政区档案事业发展基本情况,要求内容全面,数据准确。请各地、州、市档案局(馆)将本行政区档案事业发展情况材料和所属各县级行政区档案事业发展情况材料收集齐全后,于2008年4月10日前一并上报自治区档案局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xj.daj888@163.com。

  联 系 人:孙 辉

  联系电话:0991-2615799(兼传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