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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颁布时间】 2008-03-17
【实施时间】 2008-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培育100个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是今后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力量和发展方向,更是坚持走中国特色农机化发展道路,实现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实践者。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和自治区党委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农机合作组织建设,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促进现代农牧业建设和农牧民节本增收,今年自治区农牧业厅把“培育100个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列入为农牧民办10件实事之一,并印发了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100个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培育工作,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确定培育对象。培育对象按照农牧民申请、旗县与盟市农机主管部门逐级推荐、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审核备案的程序确定,原则上县均培育一个。各盟市根据《2008年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培育任务分配表》(附件1),选择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工作有一定基础、不同农机作业服务内容和特点的地区,提出新建或完善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培育名单,并负责组织填写《2008年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培育计划表》(附件2),并于2008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审核备案。培育工作要与各级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紧密结合,拟培育对象应主要服务于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

  

  


  二、突出工作重点。培育工作要高起点、高标准,既要制定长远规划,也要明确当前重点,同时要充分体现新型服务组织“新”的内涵。2008年,应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建设,包括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制定农机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完善农机服务合作组织机具场库棚、维修车间、综合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先进农机化技术与装备,提高农机服务合作组织装备水平;探索农机社会化服务有效形式,包括订单作业、承包服务、跨区作业、系列化作业、产加销一条龙服务等方式,落实《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管理,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运作。并通过宣传和引导,发挥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示范带动作用,主导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发展,逐步扩大辐射带动范围。

  

  


  三、把握工作原则。培育工作应坚持农牧民建设为主体,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原则,充分保障农牧民利益,提高服务组织建设效果;坚持尊重农牧民意愿,强化政府引导和部门服务原则,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不搞拔苗助长;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适合的发展形式,不搞一刀切,不套一种模式。实行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主抓、厅属农机事业单位和盟市农机部门配合、旗县农机部门具体落实、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共同扶持发展的工作机制。采取各级政府引导投入、农牧民投入为主的投入机制。

  

  


  四、强化指导服务。各级农机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加大指导培训力度,引导农机服务合作组织规范建设和发展。同时,要发挥系统优势,做好政策、技术、信息等服务工作。要选派技术骨干深入服务组织培育基地,指导服务组织制定建设规划,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农机作业标准体系,开展社会化服务,及时准确掌握培育工作情况。

  

  


  五、落实扶持措施。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积极争取、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动出台扶持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农机场库棚合理用地等政策措施。今年,自治区农牧业厅对培育对象将重点落实好三项扶持措施:一是购机补贴政策重点支持,并享受年度内补贴购置3台套农机具的优惠政策;二是免费发放农业部《跨区作业证》,享受免收道路通行费的优惠政策;三是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在今年直抓的农机化示范园区内,对培育对象开展农机具场库棚和管理制度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六、发挥培育作用。培育工作是否抓出成效,要看服务组织发挥的作用。各级农机部门在落实服务组织建设中,应着重体现以下5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开展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促进农机化科技进步;二是开展以跨区作业为主要形式的农机社会化服务,提高农机作业水平;三是开展标准化和规模化作业,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四是促进农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实现行业自律和农机作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五是通过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建设这个抓手,建立起广泛的涉农系统联系机制,与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相衔接,引领现代农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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