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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颁布时间】 2008-03-17
【实施时间】 2008-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培育100个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建设,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机化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此项工作,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各项扶持措施,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2008年为农牧民办10件实事实施方案》(附件4)进度要求,把培育工作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注重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工作全面开展。各盟市须于2008年6、9、11月底分别向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报送工作进度与动态,并填报《2008年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培育情况统计表》(附件3),11月底还须同时报送全年培育工作总结。

  

  附件1:2008年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培育任务分配表(略)

  

  附件2:2008年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培育计划表(略)

  

  附件3:2008年新型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培育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4:(见通知原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08年为农牧民办10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办发[2008]24号)(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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