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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依法进行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将一些位置分散、难以利用的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进行整合,盘活利用。各地区进行土地置换时,要依法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利益。土地置换应主要在建设用地之间进行,涉及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五、加强供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规定条件,决定是否供地。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2008年6月底前,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部开通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数据准确、全面、安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信息,开展市场分析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调控。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