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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皖爱卫办[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10-12
【实施时间】 2010-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改厕项目建厕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项目市、县(市、区)爱卫办: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改厕项目建厕物资的招标采购,强化项目监管,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改厕项目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委托各项目县(市、区)组织进行县级集中招标采购建厕物资的要求,各项目县(市、区)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不得委托项目乡镇、村采购。各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应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全过程参与招标活动的监督。各市爱卫办加强对所辖各项目县(市、区)的监督指导,开标与评标时,市爱卫办必须派员至现场。
  二、项目采购物资包括蹲便器、水泥、砖、管材、瓮体等,各项目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制定计划购买的品目、数量,依法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各项目县(市、区)蹲便器采购数量原则上必须同本县(市、区)当年度改厕项目任务数量一致,不得随意减少数量。
  三、建厕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供应商必须证照齐全,产品及原材料必须有质量鉴定报告。便器首选白色陶瓷制品,水泥应选择425# 以上标号,其它各类建厕物资产品技术指标,均应满足卫生厕所建成后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四、规范招标采购程序,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实行招标采购信息提前公告、评标办法公布和招标结果公示,确保程序公正、环节透明。要严把标书制作关、投标资质关、开标现场关和评审程序关,严禁指定某一品牌。对采购中出现并查实的违规违法行为,应视情况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能参与全省改厕项目采购活动。
  五、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日后七个工作日内报省爱卫办备案。各地招标采购情况将作为项目中期督导和终期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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