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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各区安监局、劳动局、社保局、总工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广东省安监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的通知》(粤安监〔2010〕288号)的有关要求,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市应急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将组成督查组,于2010年10月中旬对全市各区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督查工作组 督查组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张丹副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市应急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有关处室负责同志。 二、督查时间安排 2010年10月14日(星期四)上午 南山区 2010年10月14日(星期四)下午 福田区 2010年10月15日(星期五)上午 盐田区 2010年10月15日(星期五)下午 罗湖区 2010年10月18日(星期一)上午 宝安区 2010年10月18日(星期一)下午 光明新区 2010年10月19日(星期二)上午 龙岗区 2010年10月19日(星期二)下午 坪山新区 三、督查内容 《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省安委办《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粤安办〔2010〕63号)和《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粤安办〔2010〕84号)等3个文件的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家具制造、制鞋、石英砂生产加工、宝石加工和石棉制品制造等行业的职业危害治理情况。 四、督查方式 听取各区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汇报;抽取1-2家重点企业进行现场督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总工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