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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标[2010]193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监理企业奖励。
  2、获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1.5%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监理企业奖励。
  3、企业获奖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上述创优奖励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具体奖励幅度或金额。
  三、加强标后监管
  (一)享受“优质优先”中标的企业,投标时明确的项目经理人选,应当作为合同实质性内容予以约束,并纳入标后监管重要内容。确因项目经理身体健康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时,中标企业应当以加分条件相当的项目经理予以替换,并完善变更手续,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未报送备案,或替换的项目经理条件低于投标加分条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责令其纠正,并在该企业下次投标时,扣减相应加分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档案一次。
  (二)享受“优质优先”中标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精心组织完成,不得转包、挂靠。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坚决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三)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完善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促进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的提高,促进安徽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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