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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房屋登记办证效能推行“立等可取”做法的通知》(冀建房〔2010〕67号)要求,从10月中旬开始,我厅将对各设区市实施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迎检 请各设区市按照检查方案(见附件)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组到达各市时间另行通知。 二、报送相关材料 请各市于10月9日前,将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有关材料中应明确说明是否按照冀建房〔2010〕67号要求做到“立等可取”。 三、明确联络人员 为保证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安排一名联络员,并于10月9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张博鸿 电话:0311-87800618 附件:全省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检查方案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全省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检查方案 为方便群众房屋登记办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房屋登记办证效能推行“立等可取”做法的通知》(冀建房〔2010〕67号)要求,将对各市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进行检查。为做好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内容 1、2010年9月底前设区市市区房屋交易登记机构是否做到房屋登记办证受理后“立等可取”(大宗件、疑难件除外)。 2、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的9项要求贯彻落实情况。 二、需准备的备查资料 1、推进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工作方案。 2、房屋交易登记机构编制批准文件或内部机构整合文件。 3、房屋交易登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延时服务、周末无休日、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的措施安排)。 4、房屋交易登记机构的办事程序、收件名称、收费标准的宣传材料。 5、房屋登记档案台帐资料。 6、房屋登记办证网上传递相关资料、房屋登记数据电子化情况。 7、办件错误的事先预防、事后补救措施,错件责任追究制度,办件质量抽检制度及抽检记录和处理意见。 8、政务公开内容,投诉及处理情况。 9、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的培训证明。 10、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相关宣传资料。 三、检查方式 1、听取被检查验收单位的汇报; 2、查看被检查验收单位的有关资料; 3、实地查看被检查验收单位交易登记办证大厅,随机采访办证群众了解情况; 4、召开有关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2家、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4家、已办证群众2名)参加的座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