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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发改商价字[2010]1803号
【颁布时间】 2010-09-27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关于调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定价目录”)包括: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确定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品剂型;
  (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药品调剂品种中,除国家发改委管理价格的外,均列入我委管理价格的品种。
  二、医院制剂仍按我委下发的《关于我省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7]1333号)文件执行,具体品种不在“省定价目录”中列举。
  三、“省定价目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将作相应调整,具体以我委文件为准。
  四、“省定价目录”制定后,从我委原定价药品范围[即《关于公布江西省管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4号)、《关于公布我省新增调剂进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增补品种)的药品目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360号)]中退出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原制定的价格废止,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五、列入“省定价目录”中的药品,我委已制定价格,或国家发改委已制定价格的,在我委未作价格调整前继续执行;尚未制定价格的,各有关企业应向我委申请制定价格。
  属国家发改委定价,且属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我省上市销售前向我委申请制定临时价格。
  属国家发改委定价并已制定价格的,我省生产企业如需申请调整价格,应先向我委申请。经我委审核后将视情况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调整建议。
  六、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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