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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基[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9-27
【实施时间】 2010-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要将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加强收入征管,对乡镇组织的财政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认真及时编报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人大审议,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严格乡镇财政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多、资金量大、环节复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监管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大力支持乡镇财政实施资金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赋予并健全乡镇财政履行资金监管工作的职责,在下达的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文件中要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监管责任。各级财政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工作指导,为乡镇财政实施有效资金监管创造良好条件。
  2.充分发挥县级财政作用
  县级财政是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关键,是上级部门与乡镇财政间监管信息反馈交流的枢纽,担负着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的重要任务。县级财政要明确乡镇财政的具体监管范围,量化、细化监管职责和任务。县级财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各科(股)要把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制度办法、拨款文件等及时下发、抄送给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让乡镇财政全面掌握上级下达到乡镇范围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以便于开展监管工作,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
  县乡财政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联系机制,规范信息沟通制度,县级财政要经常征求和听取乡镇财政的意见,对于乡镇财政在资金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建立反馈渠道,逐级上报至负责资金和项目分配、管理的财政部门,以利于完善有关政策,规范资金分配和财政管理。
  4.建立乡镇财政工作联系点制度
  按照中央财政建立联系点的做法,省财政厅选择若干个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和乡镇,作为乡镇财政工作联系点。各工作联系点要深化财政管理改革,规范预算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各项责任,切实发挥排头兵作用。要在资金监管上先走一步,积极探索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有效模式,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实和整理,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政策和项目落实情况以及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等上报给上级财政部门。
  5.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各级财政要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建设,保障乡镇财政实施监管工作必要的人力、经费和工作条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财政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对乡镇财政资金操作程序、运行质量、使用效益等进行全面考评。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各地要根据财政部财预〔2010〕33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以县级为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请各地及时总结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表》和《乡镇财政监管中所涉及的各项财政资金情况表》(详见附件),于11月15日前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其中:各县(市、区)上报材料统一报至各市财政局,由各市财政局集中报省财政厅;部、省工作联系点乡镇财政所上报材料直接报省财政厅。联系人:省财政厅基层财政处苗林炯,联系电话:0571-87056573。
  附:1.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表(略)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中所涉各项财政资金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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