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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42号
【颁布时间】 2009-03-24
【实施时间】 2009-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财政部门要将项目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同时督促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
  
  4.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加强监督,跟踪问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项目督查小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对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检查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是否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检查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在审批过程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检查县区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和五保供养款物是否按时足额落实到位;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市协调领导小组。督查小组每月到县区进行督查不少于1次。
  
  (四)收集资料,及时上报。各县区要做好项目材料收集、数据传送等工作,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本县区当月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审批情况、救助人数、资金发放总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按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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