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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琼建住房[2008]67号
【颁布时间】 2008-03-14
【实施时间】 2008-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8]67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房产局(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住房[2008]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公布如下:

  

  


  一、商品住宅、非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60元。

  

  


  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55元。

  

  
海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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