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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普洱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第1号
【颁布时间】 2008-03-14
【实施时间】 2008-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普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普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第1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普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当前,我市正处于干燥、高温、大风等森林防火的高火险天气时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普洱市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全市从3月20日起至5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普洱市境内的所有山林实施防火戒严。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三、森林防火戒严期,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清明节期间,要移风易俗,严禁上坟焚香烧纸,燃放鞭炮;对进入林区生产、采脂、放牧、从事副业等人员,要加强管理,建立责任制;对痴呆、精神病人要加强管护,切实落实监护人员;对重点林区、新造林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交通沿线、城市面山、坟山等重点防范对象,要加强巡护;春季风高物燥,严禁在林缘、林区野炊。

  

  


  四、各森林消防队伍,森警部队、森林公安、经济民警、半专业季节性扑火队伍从即日起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做好扑大火、打硬战的思想、物资等各项准备。

  

  


  五、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启动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扑火队伍要快速反应,小火当大火打,把火消灭在初发阶段。

  

  


  六、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要做到安全第一,严禁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七、对贻误战机,瞒报火情,导致小火酿成大火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戒严令,在林区擅自进行野外用火的,要按照《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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