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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发[2009]67号
【颁布时间】 2009-03-24
【实施时间】 2009-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就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2. 实行首次创业人员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即:带动我州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州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首次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13. 实行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6个月。
  
  14. 实行转岗培训补贴。对采取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根据转岗培训工种,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人均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5. 实行再就业补助。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经审核,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就业补助。
  
  16. 实行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求职者成功就业的,可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人均不超过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各县市(区)应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尽最大努力帮助求职者实现就业。
  
  17. 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我州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和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单位应缴部分的补贴。从事灵活就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金额三分之二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18. 实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及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各县(市)最低工资的50%-100%。县市用人单位发给补贴安置人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的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做好农民工返乡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要认真帮助返乡农民工做好生活安置,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对返乡农民工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并全部组织培训,促进农民工就业。
  
  五、开展好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劳动保障、人事、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协调组织开展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就业援助活动”、“春风行动系列活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各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使就业服务系列活动起到连接各项政策措施与享受政策的对象之间的桥梁作用,使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周到、细致的服务,真正落实到每个街道、乡镇、社区,落实到每个需要帮助的人。
  
  六、落实就业目标任务考核责任制度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七、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根据我州目前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少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以适应就业服务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切实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同时,要将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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