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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3-24
【实施时间】 2009-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阿拉善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
  
  2、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情况表(略)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阿拉善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

  
  为全面完成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我盟的建设任务,尽快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根据自治区内政办发电〔2008〕106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
  
  (一)成立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盟行署决定成立盟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中央政策措施落实、各旗区和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我盟新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指导以及监督检查方案和目标的制定等。
  
  组长:鲍常青盟委副书记、盟长
  
  副组长:文民盟委委员、常务副盟长
  
  张国良副盟长
  
  成员:李钦盟行署副秘书长(联络员)
  
  田宏远盟行署副秘书长
  
  韩义明盟监察局局长
  
  王东盟发改委主任
  
  薛思勤盟财政局局长
  
  闫克强盟建设局局长
  
  宿万德盟经济委员会主任
  
  杨德峰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海盟环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王东(兼任),副主任罗志铁,联络员孔照仁,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组,有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组。专项工作组负责分管领域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和督促各旗、开发区、示范区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建立健全项目各实施环节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全面完成新增中央投资计划要求的各项建设任务。专项工作组要按要求将分管的行业项目实施进度表,送达联络员,联络员要及时汇总报告,组长签字后方可上报自治区。具体职责和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旗、开发区、示范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各旗、开发区、示范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将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上报盟行署,抄报盟发改委)。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由盟发改委牵头,盟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经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盟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联席会议工作制,要加强沟通协作,统筹配置资源,协商解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就重大事项向盟委、行署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措施,工作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视具体情况和紧急程度由工作组成员临时提出召开联席会议要求。
  
  二、及时转发计划,确保足额配套
  
  (一)加快计划转发和下达进度。盟发改委在接到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后,自收文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完毕投资计划的转发下达工作,转发计划同时抄送盟财政局;对中央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要会同盟财政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自治区计划下达后7日内安排到具体项目并下达分解计划。此外,要备齐中央对地方配套资金提出要求的有关文件、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与转发计划一同送达盟财政局。
  
  各旗发改局、开发区、示范区和相关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转发的投资计划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并下达投资计划。
  
  (二)统筹安排地方配套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和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103)要求,制定新增中央投资我盟安排配套资金的原则、比例和额度,盟财政局接到盟发改委送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在4个工作日内下达相关预算,国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调拨。各旗、开发区、示范区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所承诺的配套投资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建设单位要集中财力全力搞好配套,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银行要合理扩大信贷规模,加快审贷,改进服务,努力保障项目建设需要。
  
  三、加强项目管理,加快建设进度
  
  (一)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各旗、开发区、示范区、盟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拉动内需的项目,由各旗区及盟行业主管部门筛选后申报到盟发改委、财政局,由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建立项目储备库,择优选择安排项目。要正确处理好提高效率和严格管理的关系,项目实施要认真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防新增投资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严防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和楼堂馆所项目;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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